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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杀熟”既不真实也无必要,炒作时机却很

时间:2018-03-26 来源:山野 责编:

  7月9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也出台了更具体的细则。可见美白化妆品特证化管理已是势在必行,业内人士估计,这将对国内美白化妆品生产厂家产生普遍性的影响,美白化妆品生产规模或将缩水近半。

  各地方设置政策调整过渡期

  7月9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于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过渡期安排提出了三点要求。

  第一,2011年10月1日前在省局网站化妆品公告列表式备案的产品,可生产至2014年12月16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省局将于2014年12月16日统一注销上述产品的备案公告。

  第二,2011年10月1日后在省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备案并获得备案登记凭证的非美白产品,应按照国家总局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的要求,于2014年12月30日前在国家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系统完成补充备案工作。

  第三,2011年10月1日前在省局网站化妆品公告列表式备案的和2011年10月1日后获得省局备案登记凭证的美白产品,在备案凭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2015年6月30日,且无需在国家总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系统进行补充备案。

  这意味着,尽管此前有不少企业对于美白化妆品纳入特殊化妆品管理存在微词,但现在来看腾挪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且时间也越来越紧迫。

  特证化管理细则出台

  随着美白化妆品特证化管理时间表的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解释。所有美白化妆品的申报许可程序均须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

  根据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对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均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如果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产生美白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也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则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如果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但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则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此外,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如果是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的产品,其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

  生产规模或大幅收缩

  据了解,目前,美白类产品占到中国护肤化妆品市场近30%的份额,新规的出台意味着这类产品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批和监管,相关化妆品企业生产销售美白类产品的门槛和成本都将大幅上升,主要表现在审批时间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

  为此,广东省日化行业协会曾联合业内涉及美白化妆品生产的企业举行座谈会,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希望不要将美白化妆品管理特证化,但现在看来,美白化妆品特证化管理已是势在必行。

  广东省日化商会秘书长余雪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政策变动,大多数企业都采取两手应对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已有美白类产品的备案及变更备案;另一方面,收缩美白类产品的研发及生产规模,改做主打保湿、补水等相关功效的产品。“预计受特证化管理的影响,广东省的美白类化妆品生产规模将收缩近半。”于雪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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